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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天政策

陳列或銷售「電視機、洗衣機、電冰箱及冷、暖氣機」,應遵守資源回收相關法規

為落實廢棄電視機、洗衣機、電冰箱及冷、暖氣機(下稱廢四機)回收管理,電子電器販賣業者應確實執行廢四機回收作業,以確保廢棄資源合法流向合格處理業者,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環境安全。

一、應配合事項

(一) 店家應於商品頁面明顯處,置入「資源回收標示」,並顯示「消費者權益內容」,內容應載明:「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、洗衣機、電冰箱或冷、暖氣機時,販賣業者應提供同項目、數量、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(搬運、載運)無償服務。但不包含為運、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、工程或危險施工等。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業者索取回收聯單。消費者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。」

(二)消費者購買電子電器時,店家應主動告知提供無償回收廢四機之服務

(三)於實際向消費者回收廢四機後,方得開立「廢四機回收聯單」;第三聯應交由消費者留存,第一聯由店家自行存查。

(四)回收清除之廢四機,應於期限內交付合法之回收、處理業者,並將第二聯交由該回收、處理業者留存。

二、如店家未實際回收廢四機,卻提供聯單予民眾,恐遭環境部(下稱主管機關)裁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,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三、請店家切勿對外販售廢四機回收聯單供第三人申請補助以牟利,此舉恐衍生詐騙疑慮,並恐涉及刑事犯罪。

四、樂天將不定期派員巡查所有商品、廣告內容等,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,將通知店家改善或移除違規商品。

五、如對廢四機回收有任何疑問,請向主管機關諮詢:(02)2370-5888


■ 參考網站及資料:
(1)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、設施設置、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
(2) 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
(3) 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
(4) 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
(5) 廢四機回收入口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