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含大麻或其成分大麻二酚(CBD)、大麻萜酚(CBG)及大麻酚(CBN)之產品,視其性質可能涉及藥品、管制藥品或毒品之管理範疇;若不以上述類別列管,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,大麻或其成分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。
二、為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,所有店家應立即確認食品來源及成分,避免販售含大麻或其成分之食品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。
三、如經查獲食品原料含有大麻或其成分,恐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主管機關)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,2億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樂天將不定期派員巡查所有商品、廣告內容等,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,將通知店家改善或移除違規商品。
五、如對食品原料是否涉及大麻相關成分有疑慮,應主動向主管機關諮詢:02-2787-8200
■ 參考網站及資料:
(1)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
(2)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
(3)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